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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會議員是如何產生的?

第六屆立法會(2016-2020)由70名議員組成,其中35名經地方選區直接選舉產生,其餘35名由功能界別選舉產生。

由地方選區選出的議員

三十五名議員由5個以地方分界劃定的選區(即地方選區)選舉產生。五個地方選區分別為香港島、九龍西、九龍東、新界西及新界東。每個地方選區根據區內人口數目設有5至9個議席。

由功能界別選出的議員

三十五名議員由29個功能界別選舉產生,每個界別分別代表香港一個重要的經濟、社會或專業界別。除了勞工界及區議會(第二)功能界別獲分別分配3個及5個議席外,其餘27個功能界別各獲分配一個議席。

立法會的主席是如何產生的,擔當什麼角色?

立法會主席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,在立法會擔當主持會議、行政及禮儀的角色,並確保立法會會議能順利進行。

立法會的功能是什麼?

立法會在會期內通常逢星期三上午11時在立法會綜合大樓會議廳舉行會議,履行其監察政府工作及制定法律此兩項職能。在立法會會議上所處理的主要事項包括:質詢、聲明、法案、具立法效力的議案及不具立法效力的議案。

法案和議案有什麼區別?

“法案”是新法例的建議或對現有法例的修訂建議。政府及議員可提交法案,以提出制定新法例或修訂現行法例的建議,供立法會審議。法案須在立法會完成三讀程序,才可成為 法律。法案提交立法會後,議員會辯論及表決法案。

立法會事務大多透過“議案”方式處理。議案分為兩類:具立法效力的議案及不具立法效力的議案。

具立法效力的議案

官員及議員可動議具立法效力的議案,供立法會審議。例如:官員可動議制定或修訂附屬法例的議案,以徵求立法會的批准。

不具立法效力的議案

議員可於立法會會議動議辯論不具立法效力的議案,在議案辯論中,議員有機會表達對公共利益事宜的意見,或籲請政府採取某些行動。官員可出席辯論,回應議員的意見。

立法會如何制定法律?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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制定法律的過程

立法會對議案、法案或修正案的表決程序是怎樣的?

立法會或全體委員會會場內設有電子表決系統以供點名表決之用,一共有四個按鈕:出席、贊成、反對、棄權。出席議員在進行表決之前,要先按“出席”按鈕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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電子表決按鈕

  • 政府提出的議案、法案或修正案 : 須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通過。
  • 議員個人提出的議案、法案或對政府法案的修正案 。

須分別經下列兩部分出席會議議員各過半數通過 :

  • 功能團體選舉產生的議員;
  • 分區選舉產生的議員。

立法會會處理公眾人士的哪些申訴?

申訴制度處理的事項

立法會透過運作申訴制度,接受並處理市民對政府措施或政策不滿而提出的申訴。申訴制度亦處理市民就政府政策、法例及公眾所關注的其他事項提交的意見書。

申訴制度不處理的事項

  • 涉及要求提供法律意見或法律服務的個案;
  • 針對立法會和區議會個別議員的投訴;
  • 私人糾紛;
  • 法庭的決定、法庭正進行聆訊或可能涉及刑事控罪的事件,以及與司法程序或類似司法程序有關的事件;
  • 由獨立或法定機構(例如廉政公署事宜投訴委員會、獨立監察警方處理投訴委員會、行政上訴委員會等)處理的申訴及事宜;
  • 個別僱員與僱主之間的勞資糾紛(但在社會上引起廣泛關注或涉及歧視職工會領袖的勞資糾紛除外);
  • 屬於香港特區權力範圍以外的事宜。

什麼是委員會制度?

立法會議員透過委員會制度,履行審議法案、批准公共開支及監察政府施政的重要職能。立法會轄下有三個常設委員會,分別是財務委員會、政府帳目委員會及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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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會架構

立法會及轄下委員會的會議法定人數是多少?

“會議法定人數”是出席立法會及轄下委員會會議的議員必須達至的最少人數, 達此人數後方可處理事務。如出席會議的議員不足法定人數,會議須休會待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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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會/委員會成員人數

立法會的歷史

1998

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成立,並於7月2日舉行首次會議。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的任期為兩年。

2000

由第二屆立法會開始,立法會議員每屆任期為4年。

2005

政府提出政制改革方案(“政改方案”),建議於2008年增加立法會議席。有關方案於12月未能獲立法會通過。

該時期立法會的組成:

1998 2000 2004 2008
議員總數 60 60 60 60
功能界別選舉的議員 30 30 30 30
地方選區選舉的議員 20 24 30 30
選舉委員會選舉的議員 10 6

 

2010

政府於4月向立法會提交新的政改方案,建議將第五屆立法會的議席由60席增至70席。方案於6月獲得立法會通過。

2012

第五屆立法會成立,由70名議員組成。在新增的10個議席中,5名議員由地方選區選出,5名議員由新增的區議會(第二)功能界別選出。

2015

政府提出政制改革方案(“政改方案”),建議修改行政長官的產生辦法。有關方案於6月未能獲立法會通過。

2016

第六屆立法會成立,由70名議員組成。

本屆立法會的組成:

2016
議員總數 70
功能界別選舉的議員 35
地方選區選舉的議員

35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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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2000年至2017年,哪些草案未通过?

註 : 根據《立法會條例》(第542章)第9(4)條, 此法案已在本立法會任期完結時失效。

2004.7.22失效

《2001年工業訓練(建造業)(修訂)條例草案》

《公司(企業拯救)條例草案》

《2003年前濱、海床及道路(修訂)條例草案》

《國家安全(立法條文)條例草案》

《邊境建設稅條例草案》

《2003年廢物處置(修訂)條例草案》

2012.7.18失效

《2011年版權(修訂)條例草案》

《2012年專業會計師(修訂)條例草案》

2016.7.16失效

《私營骨灰安置所條例草案》

《2015年消防(修訂)條例草案》

《2016年僱傭(修訂)條例草案》

《2016年醫生註冊(修訂)條例草案》

《交通銀行(香港)有限公司(合併)條例草案》

註 : 二讀此法案的議案被否決。

2014.10.22被否决

《2014年婚姻(修訂)條例草案》

立法會議員每月可獲多少酬金?

立法會議員獲提供酬金和福利,以及各類償還款額以支付因履行立法會職務而引致的開支。這些酬金、福利及償還款額的金額,由政府按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成員、立法會議員及政治委任制度官員薪津獨立委員會(下稱”獨立委員會”)的建議提出,並由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。

除每月酬金外,議員亦享有年度醫療津貼及任滿酬金。任滿酬金按有關議員所得酬金的15%計算,於立法會任期屆滿後支取。

每月
立法會主席 193,220元 (相 等 於 96,610元 x2)
立法會代理主席兼內務委 員會主席 144,910元

(等 於 96,610元 x1.5)

並非兼任行政會議成員的 議員 96,610元
兼任行政會議成員的議員 64,410元 (約 相 等 於 96,610元 的三分之二)

 


Author/ GU Danni